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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时间:2016-08-05 10:45:00  来源:  作者: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5年度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切实推动检察业务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市级财政资金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院按照“全范围、全级次、全内容”的原则,对2015年度财政资金进行了绩效自评,现将资金使用及绩效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1、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其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我院于1978年恢复重建,通过机构改革,至2015年共26个内设机构,主要有办公室、政治部组织人事科政治部宣传教育科、离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案件管理室、侦查监督科、公诉一科、公诉二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科、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局、检察技术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法警支队、行政装备科、监察室、纪检组、驻郴州监狱检察室、驻桂阳监狱检察室、驻市看守所检察室、林业检察科、机关党委、机关团委

2、人员情况

  2015年末,我院人员编制为153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147人,事业编制6人。年末实际在职在编人数为142,其中政法专项编制137人,事业编制5人另聘用书记员等50人。年末离退休人员53人,其中,离休人员1人,退休人员52人。

  二、财政资金收支情况

2015年,我院全年收入5176.58万元,支出4021.4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580.07万元,项目支出1432.34万元。具体如下:

(一)基本支出共2580.07万元,系保障我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差旅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1432.34万元,主要是为完成依法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查办预防职务犯罪、执行监督等检察业务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业务支出、检察业务装备支出及“两房”建设前期支出

(三)“三公”经费

2015年“三公”经费年初预算数为235万,其中公车购置及运行费用151万,公务接待费用84万。实际支出合计155.97万元,比预算减少79.03万元,降低33.63%。分项为:公务接待费支出49.38万元,比预算减少34.62万元,降低41.2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04.94万元,比预算减少46.06万元,降低30.5%。

三、部门整体支出绩效情况

 (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2015年,在市委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市政府、市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全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决议,坚持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立足新起点,适应新常态,肩负新使命,开创新局面,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1、服务全工作大局,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围绕“产业主导、全面发展”的总体战略,我院制定出台《关于立足检察职能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服务保障郴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职务犯罪,查办招标投标、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职务犯罪26人。依法打击破坏企业经营、项目建设、园区发展等犯罪,批准逮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24人,提起公诉213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部署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专项侦查监督活动,监督立案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犯罪案件4件5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建议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7件26人,防止以罚代刑

2、推进平安郴州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我院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首要任务,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扎实做好打击犯罪、化解矛盾、推进社会治理工作。2005年,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2196人,提起公诉3542人。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批准逮捕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1403人、提起公诉1766人。依法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批准逮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23人,提起公诉64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不构成犯罪以及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等,依法决定不批捕785人,不起诉656,同比分别上升12.8%、0.5%。完善检察环节从宽处理机制,对当事人和解的刑事案件不批准逮捕92人,不起诉232人对20名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3、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推进反腐倡廉建设。顺应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的新期待,不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147209人,同比分别上升8.9%和15.5%。其中查办大案106件,占立案总数的72.1%;查办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10人包括韩建国、刘岳辉,同比上升11.1%。坚持市检察院带头办案,依法查办了市环保局原局长李来华、市物价局原副局长袁国富桂阳县政府原副县长邓大梁、苏仙公安分局原局长李弼清等一批有影响的案落实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成功查办了益阳市委原书记马勇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案,中国移动湖南公司原总经理王建根涉嫌受贿系列案。坚持“抓大不放小”,针对涉农惠民资金“雁过拔毛”、“跑冒滴漏”等问题,查办征地拆迁、惠农资金管理、医疗卫生、扶贫开发等重点领域的职务犯罪73人,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27人。

  4、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决纠正司法不公,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监督立案43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34件;纠正漏捕124人、纠正漏诉9167人;对有非法取证嫌疑的案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23件35人。强化刑事审判活动监督,提出刑事抗诉26件,同比上升136.4%;法院已审结16件,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11件;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案件61件,其中提出检察建议1件,提请抗诉14件,法院再审改判6件;对审判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14件;办理执行监督案件21件。围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办理支持起诉案件16件。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办理督促起诉、督促履职案件35件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扎实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251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结合监督纠正诉讼违法活动,加大查处司法腐败力度,依法查办涉嫌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犯罪的司法人员24,同比上升140%

5、积极推进检察体制改革,推动工作机制创新。深化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依法做好息诉息访工作,切实将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一批上访老案得以息诉化解。办理国家赔偿案件7件,支付赔偿金20.83万元;加强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发放救助金45.2万元。建立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制度,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6件。推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改革,构建“阳光检察”。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拟不起诉、拟撤案的职务犯罪案件14件。推行案件公开审查机制改革,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106件案件,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答复等方式进行公开审查,促进案结事了,这一做法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典型事例。扎实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动真碰硬,对2010年以来无罪判决、撤回起诉、捕后撤案等260件案件进行逐一评查,对有瑕疵的逐案落整改措施。开展涉案款物专项清理活动,清查和妥善处理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581件。召开征求律师意见座谈会,保障律师依法行使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全面推进电子卷宗系统,依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3712条,公开法律文书406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218条,促进阳光司法。

6、坚持从严治检,建设过硬检察队伍。狠抓政治业务素质建设,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切实抓好省检察院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以创建“四型”机关为载体,开展“党员先锋”评选等活动,加强检察文化建设,打造“快乐和谐、团结进取、敬业奉献”的优秀检察团队。广泛开展素能培训、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建立健全检察长带头办案制度。完善市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指导基层建设制度,加强指导帮扶,促进均衡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加大明查暗访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纪检察人员3人,以严格执纪促进公正司法。

7、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检察工作健康发展。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委的决策、部署和决定,坚持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市委汇报有关重要工作、重大部署和重要问题,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确保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办理转办、交办事项4件,协办代表建议5件。建立人大代表联系人制度,编印联络专刊《郴州检察》5400份,发送手机短信1.8万余条。召开通报协商会,向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召开新闻通气会和新闻发布会,推进门户网站等平台建设,刊发检察新闻稿件2830篇,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情况

根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要求,我院按照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进行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1、经济性评价

从源头抓起,科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根据中央和省财政预算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按标准、按项目科学认真编制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总额未突破上年。

2、预算执行方面,支出总额控制在预算总额以内;不存在截留或滞留专项资金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①公用经费控制率:2015年预算安排公用经费总额3344万元,实际支出公用经费2589万元,公用经费控制率为77.42%。

  ②“三公经费”控制率: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数为235万元,实际支出数为155.97万元,“三公经费”控制率为66.37%。

    

2、行政效能评价   

为强化部门整体支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财务管理,建立节约型机关,2015年我院在强化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厉行节约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行政效能显著。

 1为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在原有基础上,适时地、针对性的进行了相关制度的增补,制定完善了《检察经费管理办法》、《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合法合规、较为完整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财务管理制度。

 2、重视制度的学习和宣讲工作,并已逐步形成了崇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根据中央、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及时将上述文件精神在机关进行转发,组织机关人员学习,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极大强化了机关厉行节约管理意识。我院不断改进文风会风,尽量减少会议次数,缩短会议时间,压缩会议经费支出,加强经费及资产管理,在全市检察机关推广使用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系统,积极推动网上办事,在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面取得较好效果。

  3、建立了经费支出定期汇报和公示机制,经费支出的公开透明性得到提高。除按照财政要求对部门预算、“三公”经费进行例行公示外,根据经费支出情况,定期对各部门经费支出进行公示和财务分析,对经费支出的管理状况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使各项经费管理和监督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4、严格执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结算制度、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与服务全部按要求实施了政府采购,确保了支出管理流程、审批手续的完整。经费支出符合部门预算批复的用途;资金使用除部分支出预算不足有调剂使用外,无截留、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

3、项目产出及社会效益评价

2015年,我院项目资金自评工作被列为市绩效评估的“部门重点工作”,一年来,我院狠抓重点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1项目资金基本概况

 2015年,我单位财政预算安排项目资金177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安排项目经费653万元,包括二审开庭30万元、网络专线30万元、网络及音像维护25万元、信息化设施运行维护费20万元、维修费30万元、预防职务犯罪3万元、人民监督5万元、大要案200万元、应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经费50万元、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外加班补助40万元、中省转移支付补助220万元。非税收入安排项目资金1120万元。2015年实际安排各项专项经费共1832.34万元。

 2、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按照项目资金的使用内容和用途,本单位项目资金可分为办案业务专项经费、网络信息建设及运行维护费、办公办案用房维护专项、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外加班补助项目、非税收入资金项目。

 办案业务专项:根据我单位的工作职能和职责设立,经费支出范围均为我院开展办案业务工作相关的工作经费,为持续性、常年性项目,预算安排508万元,主要包括二审开庭、预防职务犯罪、人民监督、大要案、应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经费、中省转移支付补助等。本年检察业务费实际开支为 920.92万元,具体包括办案办公及文印费27.45万元,邮寄费0.49万元,办案差旅费798.99万元,业务会议费8.87万元,业务培训费27.79万元,办案交通费57.33万元。通过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实现全市检察工作持续发展;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强化法律监督,积极回应群众利益诉求,推动社会矛盾化解。

网络信息建设及运行维护费:持续性、常年性的项目,预算安排75万元。实际支出为94.63万元,主要用于检察专网、门户网站的运行维护,网络专线的租赁支出、网络安全支出等,此项工作的开展,旨在实现提升案件管理安全运行水平,推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构建“阳光司法”,2015年 我院依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3712条,公开法律文书406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218条。

办公办案用房维修费:持续性、常年性的项目,预算安排30万元,实际支出20.55万元。通过专项工作的开展,以维护办公办案用房的正常运行与维护,逐步改善我院的办公办案条件,保证检察工作顺利进行。

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外加班补助项目:预算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安排专项经费40万元。本年实际支出为46.44万元,干警满意度达95%以上。

 非税收入资金项目:依据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关于非税收入返还的各项政策,预算安排项目资金1120万元,实际支出788.79万元,其中弥补办案开支412.92万元、网络信息支出19.63万元、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助6.44万元,设备购置等他项目及公用开支349.8万元。

4、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

我院通过上述各项工作的开展,积极参与平安郴州建设,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强化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百姓生活营造了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社会满意度较高。

、存在的主要问题

部分项目支出预算安排不足,需从非税收入安排项目经费中弥补,而由于检察院办理案件的特点,非税收入往往不能准确预计。譬如聘用书记员经费,2015年未列入年初预算,年中申请财政追加40万元,2016年年初预算安排此项经费50万元,而实际支出每年均达到100万元以上,缺口较大,只能依靠非税收入安排,不便于对其进行精细化的预算管理和分析评价。 

改进措施和建议

(一)、细化预算编制工作,认真做好预算的编制。进一步加强内部机构的预算管理意识,严格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制度和要求,本着“勤俭节约、保障运转”的原则进行预算的编制;编制范围尽可能的全面、不漏项,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严谨性和可控性。

(二)、在日常预算管理过程中,进一步加强预算支出的审核、跟踪及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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