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概况
1、主要职能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其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领导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对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五)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工作。
(六)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对执法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或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八)对全市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九)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一)对检察业务工作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立法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制定全市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十二)指导和规划全市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市有关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十四)协助县(市、区)委管理和考核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院党组成员以及政工科长、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渎职犯罪侦查局局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五)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宣传工作,表彰奖励,培养、树立、推介先进典型。
(十六)组织指导全市检察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授衔呈报和管理工作。
(十八)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九)组织全市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开展有关的国内、国际司法协助工作;办理涉外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依照有关规定查处全市检察机关的违法违纪案件。
(二十一)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2、机构设置情况
我院于1978年恢复重建,通过机构改革,至2015年共26个内设机构。主要包括办公室、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政治部组织人事科、政治部宣传教育科、离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案件管理室、侦查监督科、公诉一科、公诉二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局、检察技术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法警支队、行政装备科、监察室、纪检组、驻郴州监狱检察室、驻桂阳监狱检察室、驻市看守所检察室、林业检察科、机关党委。
2015年末,我院人员编制为153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147人,事业编制6人。年末实际在职在编人数为142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137人,事业编制5人。另聘用书记员等50人。年末离退休人员53人,其中,离休人员1人,退休人员52人。
本单位未设置二级机构,部门预算不含二级机构开支。
二、2016年度部门预算表(公开表格见附件)
1、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3、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4、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5、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6、部门收支总表
7、部门收入总表
8、部门支出总表
三、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支出预算包括保障机关基本运行的经费以及检察业务费等专项经费。
1、2016 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1)收入预算。2016年年初预算数4119.95万元,其中:经费拨款2171.95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1576万元,上级补助收入372万元。
(2)支出预算。2015年年初预算数4119.95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3793.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1万元、医疗卫生支出73.9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91.44万元。
2、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具体安排情况。
(1)基本支出:2016年年初预算数为1588.95万元,系保障我院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
①工资福利支出988.31万元,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等。
②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00.04万元,包括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
③商品和服务支出500.6万元,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水电费、邮电费、公务接待、公车用车运行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2)项目支出:2016年年初预算数为2531万元,主要是为完成依法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查办预防职务犯罪、执行监督等检察业务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业务支出、检察业务装备支出及“两房”建设支出。我院专项资金(含转移支付资金)均属于涉密项目,明细暂不公开。
四、关于2016年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及增减变动情况说明 。
2016年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数230万元,其中: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50万元(其中:购置费0万元、运行费150万元),公务接待费80万元。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3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51万元(其中:购置费0万元、运行费150万元),公务接待费84万元。2016年与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减少5万元,同比下降2.13%。主要原因在于厉行节约,压缩三公经费开支,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和公车运行支出。
五、关于2016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我院2016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6年我院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维修(护)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共500.6万元。
2、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政府采购预算1373.1万,其中:办公及“两房”维护费、会议室改造105万,绿化工程20万,“两反”侦查指挥系统和技术侦查等办案设备850万,法医实施室设备70万,办公家俱等24万,印刷费15万,物业管理180万(3年),办公设备109.1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我院2016年部门专项均实现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4119.95万元。
4、转移支付资金
属于涉密项目,明细暂不公开。
附件:2016年郴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表(表1-表8)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