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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区检察院依法快审快结坚决打击“老赖”
时间:2018-09-20 09:50:00  来源:  作者:
 

  为与法院共同破解判决、裁定“执行难”,依法打击“老赖”,北湖区检察院开辟绿色通道,加大“拒执”案的办案力度,4日内依法审结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并于9月17日依法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这也是北湖区院今年办理的首例“拒执”案件。

  经查,2016年6月13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民初16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李某某、蔡某某(另案处理)银行存款272000元。9月21日,北湖区法院对刘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李某某尚欠刘某某借款本息共计187800.2元,限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刘某某。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刘某某向北湖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工作人员以邮寄的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给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但李某某明知被法院强制执行,仍拒不履行法院的民事判决确认的义务。2017年1月20日,北湖区法院对李某某决定司法拘留15日。司法拘留后,执行员再次询问李某某,要求其执行判决,李某某以“这是冤案”为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经查,李某某于2017年7月在郴州市佳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丰景佳园物业入股5万元,并于2017年12月份获取分红13000元。

  2018年9月4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对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立案侦查。9月12日,北湖区检察院依法对其批准逮捕。9月13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依法将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北湖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于9月17日将本案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后,隐匿投资和收入来源,被法院司法拘留后仍然拒绝报告投资和收入,导致法院无法对其隐匿的财产强制执行,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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