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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在法庭上受审
5月30日,由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酒驾案经该市法院审判后,被告人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罚金3000元。
2月22日,资兴市三都镇人唐某在该市大全路朝阳街亲戚家喝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19点53分途经大全路阳光幼儿园路段时,遇行人未避让,将在路边行走的陈某撞倒,造成陈某轻微伤。处警赶到现场处置时,发现唐某涉嫌酒后驾驶,遂带其到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月26日经郴州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此次事故经资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唐某负全部责任。
事后,在该市政法部门的帮教下,唐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违法的严重性,每逢熟人便用亲身经历和所受处罚,宣讲酒后驾驶的危险性和严重后果,真诚提醒他人不要像他那样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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