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钱时看到别人遗留在ATM机中的信用卡,侯某顺手牵羊取款5000元,还以为得了便宜,结果却触犯了刑律。近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侯某提起公诉。
2014年11月25日14时许,侯某在北湖区龙泉路一工商银行ATM机取钱时,发现ATM机上某客户将处于密码开放状态的银行卡(为信用卡)遗忘在此。因一时贪念,见四周无人,侯某遂从该卡内取出现金5000元,并将信用卡一并带走。不一会儿,受害人陈某的手机收到了银行卡取款信息,她才想起刚才忘记取卡了,遂快速返回刚刚使用过的ATM机处,没有看见其他人,卡也不见了。陈某查询账户金额发现少了5000元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侯某退赔了陈某现金5000元。
归案后,侯某没想到一时的贪念会给自己带来这么大的麻烦,也不理解为什么退赔了全部钱款还是属于触犯了刑法。
检察机关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等待侯某的将是法院的依法判决。
检察官同时提醒,如今使用银行卡在ATM机上办理业务愈发频繁,取款后切记将卡取走。同时,取款时如遇他人遗忘的银行卡,应将卡取出交给银行或公安机关,切不可动贪念之心,否则将因一时贪心换来法律的制裁,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