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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亡25年过了追诉时效?最高检说NO!
时间:2018-06-19 17:01:00  来源:  作者:
 

桂东县检察院成功办理首例最高检核准追诉案件

  近日,由桂东县检察院引导侦查并层报至最高检的罗正光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经最高检核准追诉,这是桂东县办理的首例最高检核准追诉案件。

案情回顾

  1993年5月20日下午7时许,因一句戏言,罗正光在桂东县青山乡罗家村田埂组自家厨房内,手持菜刀将前来玩耍的隔壁邻居钟某亮的两个儿子钟某军(时年6岁)、钟某鹏(时年5岁)杀害。两被害小孩的母亲钟某英听到呼救声后前来制止,罗正光又持菜刀将钟某英砍伤,同时还将闻讯赶来的钟某亮砍伤。随后,罗正光又持柴刀将钟某亮的大儿子钟某平(时年12岁)砍伤。钟某亮见状与罗正光扭打在一起,并将其推到坪下。罗正光被推到坪下后迅速逃往山上。被害人钟某军、钟某鹏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钟某英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钟某亮、钟某平构成轻微伤。2017年8月14日,逃亡近24年的犯罪嫌疑人罗正光在汝城县南洞乡淇南村被警方抓获。

案件是否还在追诉期?

  2017年9月20日,桂东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罗正光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桂东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该案已经过去24年,是否还在追诉期?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的诉讼时效应该适用1979年《刑法》。而根据1979年《刑法》相关规定,该案的追诉时效为20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经审查,该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并未对犯罪嫌疑人罗正光采取强制措施,该案已过了20年的追诉期。

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此,桂东县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在核准之前,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精神,对犯罪嫌疑人罗正光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启动核准追诉程序。鉴于该案重大复杂,且因年代久远部分重要证据已灭失,桂东县检察院侦监部门同时制作了《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如尽快找到被害小孩尸体并进行DNA鉴定,安排犯罪嫌疑人对相关书证进行辩认,对作案现场进行复勘,对93年取到的相关证据进行程序上的说明或补正等等,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完善案件本身及核准追诉程序所需要的相关证据。

最高检核准追诉

  2017年11月8日,桂东县检察院在收到桂东县公安局报请核准追诉罗正光的相关材料后,立即进行审查。在主动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充分考虑案发地群众的意见后,桂东县检察院认为该案虽然已过追诉时效,但是罗正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仍然存在,且案发后迄今未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不追诉会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的稳定。最终,桂东县检察院决定将罗正光涉嫌故意杀人案层报最高检核准追诉。追诉意见得到郴州市检察院、湖南省检察院的支持,并最终得到最高检的核准。

相关法律规定——“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核准必须追诉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有关于【追诉期限的延长】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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