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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守护“美丽郴州”——郴州市检察机关大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
时间:2018-06-06 10:48:00  来源:  作者:许志华 周亚莉
 

  6月5日,“世界环境日”。市检察院根据省检察院的统一部署,结合全市“美丽郴州,我是行动者”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开展了以“美丽中国,公益诉讼在行动”为主题的公益诉讼宣传活动。

市检察院参加“6.5”环境日宣传活动启动仪式

  活动围绕检察公益诉讼和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法治宣传,通过播放视频、法律咨询、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展示典型案例,介绍检察机关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职能作用,广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知识。

 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力新接受群众咨询

  “郴州的天是蓝的,水是绿的,山是青的,空气是可以洗肺的。”——游客这样点赞“美丽郴州”

  然而,郴山郴水再美,也离不开法治的呵护。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郴州市检察机关于去年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生态郴州建设的九条措施》,为依法保护“美丽郴州”按下了“快捷键”。

  2017年7月至今,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审查公益诉讼案件121件,其中复绿生态案件36件,实现补植复绿4520亩;水源地保护案件10件;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案件3件,追究20余名被告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如果这些抽象的数据无法令你解渴,请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污染水源三年的养猪场退养了

  2017年9月,苏仙区检察院接到群众投诉,称和平村有一个养猪场严重污染环境。接到投诉后,苏仙区检察院立即赶赴现场调查。

  调查发现,养猪场产生的污水一部分直接排到养猪场前面的池塘,一部分则直排进养猪场后面的小河,现场臭味扑鼻,附近的河水污浊不堪。这个养猪场营运时间已近三年,一直没有取得相应的证件,处于非法经营的状态。相关管理部门做过一些工作,但收效甚微。

  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正式以立法形式授权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紧接着,最高检部署在全国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2017年9月28日,苏仙区检察院决定对郴州市环保局和苏仙区畜牧水产局立案审查,并于10月11日向两家单位发出了检察建议,督促两家单位积极履职,消除环境污染。收到检察建议后,两单位工作人员立即督促养殖户退养,并于11月2日完成退养工作。

  这起案件是行政诉讼法修改以后,郴州市办理的第一起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案例二:一个案子盯五年,补植复绿不到位不放过

  2013年10月,一件因为非法采石引发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由当地森林公安移送桂东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起诉后,犯罪嫌疑人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但是被毁坏的山林并没有得到恢复,为此,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林业局发出了检察建议。

  2015年7月,县检察院在对此案进行跟踪监督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中被毁坏的山林没有恢复,于是再次向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县林业部门补植复绿。县林业部门很快回复了检察建议,并制定了详细的补植复绿方案,但效果并不理想。2017年,县检察院继续对该案跟进监督,发现被破坏的林地仍未恢复。

  “因非法采石而毁坏的林地像青山环抱中一块打眼的伤疤。”办案检察官说:“大片裸露的土地和岩石,导致水土流失严重,影响周边地区的生态平衡。”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据此,检察机关启动了公益诉讼程序,向林业主管部门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这就意味着,如果当地林业部门再不将被毁坏的山林进行有效恢复,将会坐上法院的被告席,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次林业局真重视了。收到诉前检察建议的第二天就展开了补植复绿工作。之后,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多次到现场进行调查,认为林业部门的复绿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效果,起到保持水土作用,公益诉讼程序就此结束。

案例三:跨省倾倒危险垃圾者,追究刑事责任之后还要消除污染

  5月3日,一起跨省倾倒危险垃圾的案件在郴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6名被告被判承担消除危险、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这起湖南省首例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被《人民日报》《法治日报》《检察日报》等众多主流媒体报道。

  经查,武汉某环保公司负责人将自己实验室处置效果不佳的危险废物交给没有资质的曹某进行处理。自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该公司先后5次将危险废物共11车约377吨直接转交给曹某处置。

  “这些危险废物仅进行了简单的填埋处置,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对土壤的破坏非常严重,对周边的村民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附近鱼塘的鱼大量死亡,地上的果树被烧焦,无法正常结果。”承办检察官说。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被诉至法院,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件移送至市检察院后,办案人员认为,该案还存在公益诉讼的必要。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中认为,武汉某环保公司和曹某等6名被告违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周边土壤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到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庭依法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武汉某环保公司、曹某等6名被告限期共同处置位于宜章县、临武县境内的危险废物、消除危险、修复被损害生态环境,同时支付已处置危险废物及修复环境产生的费用167余万元,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下一步:郴州检察机关还有大动作

  检察公益诉讼是一项崭新的制度,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它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具有特殊性。下一步,郴州市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职责”的重大论断,抓紧抓实抓好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一方面积极争取市委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领导,争取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行政机关各个方面的重视、关心,形成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强大合力,还老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清水绿岸、鱼翔浅底,鸟语花香、田园风光。

  另一方面,紧紧围绕“五个郴州”建设,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领域,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增进民生福祉作为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价值取向,让人民群众切实从公益诉讼工作中拥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同时,通过诉前程序,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共同推进公益损害问题及时有效解决。对通过诉前程序不能解决的,通过提起诉讼,实现起诉一起、警示一片,达到教育、纠正社会面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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