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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击:徒劳的当庭翻供
时间:2015-10-21 15:46:00  来源:  作者:
 

 

徒劳的当庭翻供

郴州市检察长江涛出庭支持公诉

该案第一公诉人、郴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江涛代表市检察院宣读起诉书

基层院检察长观摩庭审

多媒体示证——当庭播放指认犯罪现场的同步录音录像

第一公诉人江涛发表公诉意见

庭审结束后,江涛检察长接受记者采访

 

 

“今天,是我儿8岁的生日,也是你这头畜牲的受审日!儿呀,市里的检察长和法院院长亲自为你主持公道了,你安息吧……

10月20日上午8时30分,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三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就各位。该市各县市区的检察长、法院院长(简称“两院两长”),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当事人亲属把旁听席挤得满满当当。

检察长作为第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法院院长亲自当任主审法官,“两院两长”共同办理同一起案子,这在郴州市法治史上还是首次。

被告人廖慧龙刚被法警带入法庭,被害人史某平的父亲史某春情绪失控、放声大哭。

2014年12月9日7时50分许,郴州市桂阳县清兰乡清兰小学一年级学生史某平,像往常一样蹦蹦跳跳地背着书包去上学。同学小雪看见,圩场路边,史某平被一个叫“大哥哥”、戴着黄色头盔、骑着黑色摩托车的人接走,从此再没回来。

第一公诉人、郴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江涛代表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宣读了起诉书:被告人廖慧龙,现年32岁,系桂阳县青兰乡聂锡村5组村民,是被害人的“表哥”。因欠他人债务无力偿还,产生了绑架勒索的想法,并购买了一部可以隐蔽自己电话号码的手机伺机作案。同年,12月9日,廖在青兰圩以送史某平上学为由诱骗其上了摩托车,行至青兰小学附近一茶树林时,廖采用捂嘴、掐喉等方式致史某平窒息死亡。藏尸后,廖逃离现场,用事先准备好的手机拔打被害人父亲史艳春的电话,向其勒索89000元。史某春随后拨打了110 报警。当日,公安机关将廖慧龙抓获归案。

“我没有杀他的理由”,“藏尸地是按警察要求指认的”,“我遭到了刑讯逼供”,“反正我没法证明自己的清白”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和法庭调查,廖失口否认,百般抵赖。

“这可不像领导作秀哟。”旁听人员私下议论开了。“在侦查阶段的13次供述中,廖5次否认犯罪,8次作了有罪供述,现在又当庭翻供,江涛检察长怎么挑这么个‘硬骨头’案来办呀?”“这是司法改革的要求,检察长、法院院长都要亲自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一位人民监督员小声回应着:“上次检察开放日,我专门了解过了。”

面对被告廖慧龙企图逃避法律严惩的矢口抵赖、拒不认罪,公诉人胸有成竹,将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一件件在法庭上列举和展示出来。同时,申请公安机关侦查员、物证鉴定人员、学校老师等证人出庭作证。为帮助法庭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公诉人还专门制作了案发经过动画片当庭进行演示。

程序是证据的通行证,证据是法庭的话语权。10余位证人的证言和监控视频,完整再现了廖在案前、案后的行动轨迹。鉴定人员从案发当天廖所穿上衣左胸前、左袖口以及摩托车扶手胶套上提取的粘取物中,检出了被害人史康平的基因分型,与被告人有罪供述的作案细节完全吻合。同时,送入看守所时在押人员体检证明廖身上没有伤迹,不存在刑讯逼供。

“讯问时,侦查人员还给廖抽烟。”在播放视频证据时,一位眼尖的记者发现:侦查人员带廖寻找抛尸地的同步录音录像中,廖神情自然、指认流畅、反映快速,藏尸地隐蔽、偏僻、杂草覆盖,杂草挺拔、状态自然,不是“导演”出来的。另一位记者感慨地说:“这可是人命关天的案子,所有疑点都排除了,所有证据都固定了,市检察院干得漂亮。”“你听,面对如山铁证,法律援助律师只提出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在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空洞的辩解、无谓的逃避都是徒劳的。第一公诉人江涛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说:本案中,廖为还债绑架自己的亲表弟,因为遭到反抗和怕事情败露而杀害被害人,之后又向被害人父亲勒索财物,案发后一而再地翻供,不思悔改,其情节特别恶劣,手段十分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廖慧龙适用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庭审从上午8时30分开始,持续了5个小时才结束。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庭陈述等环节,控辩双方展开充分辩论,案件事实得以厘清,整个庭审依法进行、规范有序、张弛有度。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将择日另行宣判。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江涛检察长说:“在司法改革推进的大背景下,原来“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模式将会有所改变。让办案者决定,让决定者负责。法律法规在不断发生变化,检察长、副检察长都应成为检察业务工作的行家里手,亲自办理、审查起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促进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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