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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不让罪犯在刑罚变更中“钻空子”
时间:2018-06-10 15:46:00  来源:  作者:
 

  本报讯(记者张吟丰 通讯员周亚莉)“涉黑罪犯陈某、倪某具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财产刑判决,企图逃避经济处罚,应作出暂不予以审查检察建议。”“涉恶罪犯陈某减刑间隔期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提出不同意提请减刑检察建议。”日前,湖南省郴州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8名罪犯的减刑假释情况发出了检察建议。

  日前,郴州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对郴州监狱拟提请减刑假释的200余名罪犯进行审查时发现,数名涉黑涉恶罪犯存在犯罪次数多、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不适用减刑假释和财产刑履行不到位等情形。进一步核实后,他们对提请减刑假释的涉黑涉恶罪犯开展重点审查,并针对其中8名罪犯发出了检察建议。

  郴州监狱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对陈某、倪某督促履行财产刑,对陈某等2名罪犯不予呈报减刑假释,对另外4名涉黑涉恶罪犯责令分别补缴5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据了解,为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郴州市检察机关制定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作用助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提出对涉黑涉恶罪犯刑罚变更执行工作要落实“三个从严”,即从严开展刑罚变更执行审查、从严掌握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从严依法依程序进行财产刑执行检察。驻郴州、桂阳监狱检察室与郴州监狱、桂阳监狱刑罚执行部门一道,对涉黑涉恶罪犯进行精细排查,建立健全相关台账,切实掌握涉黑涉恶罪犯服刑表现和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履行及退赃情况,依法从严监督涉黑涉恶罪犯刑罚变更执行,不让涉黑涉恶罪犯在刑罚变更执行中“钻空子”。

 

原文链接:http://newspaper.jcrb.com/2018/20180610/20180610_001/20180610_001_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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