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吟丰 通讯员欧波 曹仙忠)近日,由湖南省资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文昌村3名村干部挪用公款案一审尘埃落定。
被告人王某、宋某、胡某,此前分别担任文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村委委员兼报账员职务。2011年底,当地一南杂店老板向王某提出借款30万元,王某答应后跟宋某、胡某提出要从村里借出3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宋某、胡某同意了。2012年3月6日,该笔款项回到王某手上,王某将3万元交给胡某用于村上开支,另27万元存入文昌村账户。2012年4月,文昌村某村民组长想竞标一工程,向王某借款30万元,王某答应后又跟被告人宋、胡二人说起,但未说明具体借款用途,宋、胡均表示同意。该笔款项后于4月23日回归文昌村账户。此外,该村另有3万元于2011年11月被他人借用,超过3个月以上未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宋某、胡某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挪用公款人民币63万元,其中60万元归个人营利,3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二人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案被告人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所有挪用公款,未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最后,王某犯挪用公款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其余两人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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