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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诉人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模式下如何取得法庭辩论的主动权
时间:2016-05-16 16:33:00  来源:  作者:曹智云 彭晓莉
 

  辩论是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庭调查情况,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犯罪事实能否成立,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犯罪的性质,罪刑轻重,应否处刑以及从重从轻处罚提出论点,进行论证和相互辩驳的活动。它是整个庭审活动的高潮,是公诉人整体素质的全面展现,也是检验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的关键时刻。法庭论辩的成功与否,决定着出庭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模式下,公诉人的控诉职能、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进一步增强,作为公诉人,如何在激烈的法庭论辩中制人而不制于人,取得论辩的主动权,是胜诉的关键。

  一、庭前充分准备是取得法庭辩论主动权的先决条件

  庭前准备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到出庭公诉的质量,是取得法庭辩论主动权的先决条件。

  首先,庭前要对证据进行全面、细致、认真的审查。通过阅卷,严格审定,甄别和分析证据的真伪及证明力度,把握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证明作用,做到对需要在庭上使用的证据了如指掌;通过深入调查核实和补充证据排除证据间存在的矛盾,特别是要排除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以及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物证和书证,使案件事实建立在确实可靠的基础上。例如符某抢劫案,针对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说自己没有实施抢劫,过去的有罪供述是在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下所做的虚假供述,其进看守所前被打得浑身是伤的狡辩,公诉人在认真阅卷的基础上,要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办案合法的情况说明并签名盖章,同时向看守所调取了被告人入看守所时的健康检查记录,显示被告人体表无外伤,以此推翻被告人的狡辩,为出庭公诉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知识点,拓宽自己的辩论思路,是取得胜诉的重要保证。公诉人进行法庭辩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使检察机关提出的公诉意见,依法被采纳。对被告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关系到被告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负什么刑事责任的问题,关系到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能否成立,关系到办案质量高低的重大问题。实践中,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划分,罪轻与罪重,都是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新的律师法颁布以来,律师对案件证据的知情权进一步扩大,而公诉人对律师在开庭时将要提交的证据知之甚少,公诉人在庭审辩论中很容易处于被动局面,因此,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熟练应用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辩论,抓住案件的主干和灵魂,尤为重要。同时,针对有些涉及到专业理论强的案件,在辩论中,辅助引用专业知识辩驳对方,也能起到出奇制胜的效果。如我们在办理某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件中,公诉人在庭前除熟悉掌握关于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法律、法规和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外,还向爆破专家了解了爆炸物的使用性能,在庭审辩论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非法卖出的雷管是用于合法的生产,且买受人购买的雷管和炸药是分开放置的,所造成的爆炸后果与被告人售出的雷管无关,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公诉人充分运用掌握的相关法律和专业知识,论证买受人存放的导火索上连接了少量未取下的雷管,炸药自燃后,连接在导火索上的雷管引爆炸药,直接导致了爆炸的严重后果,因而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从而紧紧抓住了辩论的主动权,取得了良好的法庭辩论效果。

  此外,公诉人要想把握法庭辩论的主动权,取得满意的公诉效果,必须具有超前意识,开庭前尽可能准确地预测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认真准备详细的答辩提纲很重要。如在办理赵某抢劫案中,公诉人针对周某在审查起诉翻供的内容,预测被告辩护的观点可能是作从犯的罪轻辩护,于是针对被告人赵某在抢劫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就证据部分精心准备了充分的答辩提纲。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果然作从犯辩护,公诉人从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要件入手,反驳对方观点的错误性、矛盾性,分析论证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性。法庭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对被告人认定为主犯。针对有些疑难案件,检察机关办案人之间就定性或其它方面也会出现分歧意见,公诉人要多听取其它同志的意见,换位思考,从辩护人的立场出发,认真分析证据,准确认定事实,并预测辩护观点,拟定答辩提纲。如我们在准备刘某受贿案答辩提纲时,从辩护人的角度出发,寻找证据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准备了有针对性的答辩提纲。在庭审辩论中,当辩护人从被告人受贿的主观意图、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是否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等多个方面进行辩解时,公诉人因有备而来,庭审辩论中故能做到胸有成竹,游刃有余。最后,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积极参加法庭调查,掌握庭审主动权

  法庭调查阶段是整个庭审活动的中心,它为法庭辩论确定范围,更为最后定罪量刑奠定事实基础和证据依据。在庭审调查中,公诉人承担着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举证、质证等大量工作,公诉人在充分履行公诉职能的同时,要时刻注意庭上的变化,针对辩护律师的提问、被告人就证据质证时对证据的态度、回答,从中揣摸他们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态度,预测其辩护观点,明确辩论的趋势,即时对照分析庭前准备的答辩提纲,做必要的调整,争取法庭辩论的主动权。如谢某等三人贩卖毒品案,在讯问被告人过程中,公诉人发现谢某准备把所有的罪责担下来,替同案被告人黄某脱罪。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有意就被告人谢某和黄某犯意沟通的证据重点举证,并在法庭辩论环节指出被告人谢某偏袒同案被告,歪曲事实,亦是认罪态度不好的一种表现,使被告黄某欲与谢某串通作无罪辩护的图谋没有得逞。又如罗某强奸案,在庭审调查中,辩护人提供了两个证人当庭作证,在询问证人的过程中,公诉人敏锐的判断出两名证人的证明方向意在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是情人关系,是通奸不是强奸。公诉人遂从案发当时两名证人均不在现场入手,论证两名证人的证言不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再从被害人案发当时被被告人强奸不成打成轻伤的伤情鉴定入手,证明被害人案发当时受到了被告人的暴力侵害,被告人与被害人案发前是否是情人关系,不能改变本案的定罪量刑。最后,法庭采纳了公诉人的观点。

  三、在法庭辩论中随机应变,有的放矢,是决胜的关键

  1、直接反驳,拉回正题。在法庭论辩之初,有些辩护人往往无视起诉书的指控观点,东拉西扯,辩护没有针对性。针对这种情况,公诉人应该立即反驳对方,指出对方的辩词脱离了论辩的主旨,从而把论辩内容拉回到主题上来,例如,在一重大合同诈骗案中,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大谈该案系单位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周某只是该公司聘用的经理,并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不构成单位合同诈骗罪。公诉人立即予以反驳,该公司成立以来在公司实际注册资本为零的情况下,以合同诈骗为其主要经营活动,因此该公司只是被告人周某等人用于合同诈骗的工具和手段,本案属于个人合同诈骗犯罪而非单位合同诈骗犯罪,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是由被告人直接参与的,因此被告人不能以自己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借口逃脱罪责。充分反映了公诉人精确的应变能力。

  2.追问依据,陷彼于窘境。在紧张激烈的法庭论辩中,有的论辩方或是不够沉着冷静,或是低估了对方熟悉法律的能力,情急之下会突然提出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的论辩观点,这时对方只要洞悉了破绽,就可以采用追问依据的方法,陷彼于窘境,从而取得论辩胜利。例如,在一起挟持强奸案件中,辩护人突然提出被害人系从事特殊行业(指卖淫)的人员,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公诉人立刻予以反驳,请辩护人说明我国哪条法律规定从事特殊行业的公民其合法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辩护人深知失言,在答辩时回避了这个问题。公诉人乘胜追击,在下轮辩论中指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均受到法律保护。辩护人在公诉人这种强大的攻势下,无法辩解,因而陷入了窘境。

  3.不辩之辩,击败诡辩。不少刑事案件在经过侦查和审查起诉后,犯罪事实已经清楚,证据也确凿充分,因此,辩护人只能根据已查实的犯罪事实提出合乎法律要求的辩护意见,以尽可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撇开事实和法律进行无谓的诡辩。如果辩护人进行诡辩,公诉人除了严辞驳斥外,还可用“不辩之辩”的应变方法赢得论辩胜利。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件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虽然盗窃三次,但赃物已灭失,无法对赃物作出价格鉴定,不能认定盗窃价值,因此被告人的盗窃事实不能认定。对于这一明显的诡辩,公诉人在辩论中简洁地答辩:“盗窃价值不确定的前提不能得出盗窃事实不存在的结论。我们的意见已在起诉书和公诉词中充分阐明,不再重复。如果辩护人没有新的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裁决。”既间接地指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极其错误的,又避开了辩护人的无理纠缠,使辩护人无从再辩,法庭辩论就此结束。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不辩之辩的方法反击诡辩,更能轻松地取得论辩胜利。

  四、加强公诉人的内在修为,是取得法庭辩论主动权的重要因素

  一是要培养公诉人特有的心理素质。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公诉人自我素质的培养和锻炼,在法庭答辩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公诉人出庭时心理状态如何,直接影响到公诉人答辩水平的发挥。因此,公诉人应当注意锻炼自己的心理,消除各种心理障碍。在对案件全面掌握的基础上,要做到情感稳定,意志坚定,基于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公诉人要树立自信必胜的心理。克服自卑感或自满心理,厌战或急躁的心理。如邝某受贿案,辩护人是北京某高校的知名教授,一开庭就向公诉人施加压力,表明自己要作无罪辩护的观点,并当庭提请证人出庭作证。公诉人凭借自己对案件证据和事实的深入了解,对社会的责任感和对自己的自信心,沉着应战。首先根据案件情况,提出受贿案具有隐蔽性和排他性的特点,新出庭的证人对被告人受贿情况不了解,所提供的证词和本案的定性没有关系,没有作证的必要,要求法庭驳回辩护人的请求,被法庭采纳,从气势上首先压倒对方;在辩论阶段,又从证据入手,批驳对方提出侦查机关取证程序违法,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言词证据属非法证据的辩护观点的空洞和无据,始终把握了法庭辩论的主动权,使出庭公诉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是培养公诉人雄辩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纠错能力。在法庭的辩论中,辩护人往往会提出公诉人难以想象或没有注意到的,或者同案件处理关系不大,但牵涉到公诉人形象的问题,有的辩护人还会运用逻辑思维中偷换概念等形式,混淆视听。公诉人应果断地予以答辩。如杨某抢劫案,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使用轻微暴力抢劫被害人随身携带的少量财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关解释,不认为是犯罪。公诉人及时指出,该解释适用的前提是抢劫的对象也是未成年人,而本案抢劫的对象是成年人,不适用该解释规定的情形。公诉人由此取得辩论的主动权。同时,针对有的辩护人无理取闹,不断纠缠一些和定罪量刑无关的枝节问题,公诉人应及时指出,尽快结束辩论。如徐某寻衅滋事案,辩护人要求公诉人当庭宣读被告人徐某在批捕环节翻供的供述,企图以此拖延庭审时间,造成旁听群众被告人徐某无罪的误解。公诉人立刻回应,被告人徐某翻供的供述与其当庭的辩解基本一致,不需要再宣读了,巧妙的回避了辩护人提出的不合理请求,争取了庭审的最佳效果。

  三是在辩论中,公诉人应在合意与合理的原则下,把握相应的适度与分寸感。首先,作为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上应认识到自己作为国家公诉人代表国家支持公诉、并拥有法律监督的职责,同样不可以势压人,即使被告人触犯法律,也不应因其据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视为“态度不好”。其次,公诉人在法庭论辩应具有独到的应变能力。法庭辩论要因人而异,还要语随境迁。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扣住人的思想感情,展示公诉人的风采。

  四是要注意法庭辩论的语言与仪态。严谨而充满活力,庄重而充满感情,铿锵有力而又充满韵律,雄辩滔滔、潇洒大方,这是对我们现代公诉人的客观要求,要做到这一点。在语言中表述不但要做到合乎逻辑、合乎语法、讲究修辞,而且还要做到语言生动敏捷。幽默与讽刺同样可以为法庭辩论增光。但幽默必须高雅,在庄严的法庭上是不允许插科打诨,粗俗无礼。而讽刺只应对事而不应对人,不可伤害对方人格,更不应该涉及辱骂与恐吓。1、法庭辩论的语言要口齿清晰、宏亮圆润、富于变化。只有适当掌握说话声调,才能吸引观众的兴致,操纵听众的情绪,浸彻听众的心意。2、公诉人出庭公诉是用语言表达真实意思,因而语言要力争简练、实用,富有说服力和震撼力。忌用过多的华丽词句和过长的语句,以免辩护人提出有感情因素或在长句中发生歧义,给辩护人反驳创造机会。如长沙开福区某检察官“这里是法庭,不是讲法律的地方”就给辩护人钻了空子。3、公诉人在法庭上的仪表及其适用的态势语言构成其视觉形象。这种形象是公诉人与听众的无声交流,对辩论效果具有不可轻视的影响。法庭是严肃的,公诉人代表国家支持公诉,因此要求公诉人着制服要整洁、仪态大方。以健美而充满活力的体态,沉稳而庄重的面容,给人以敬重和信任感。绝不可随意过分、或蓬头垢面,或自恃高雅,轻浮无比。同时,在法庭论辩中,一方面公诉人应具有灵敏丰富的眼神表情,另一方面法庭辩论又不可过分放纵,不能允许在法庭上姿意仰天大笑。手势是论辩态势的主要形式,同样具有传情表意的功能,手势语言并无固定的模式,这就要求公诉人依据情景设计创造。但应防止在法庭辩论中指手划脚,颐指气使。

  目前,我国正朝着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方向前进,法律遍及一切生活领域,法庭辩论既是民主的“窗口”与标志,又是捍卫法律尊严,维护人们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作为公诉人,要充分掌握法庭辩论中的各种技巧和方法,掌握法庭辩论的主动权,充分代表国家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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