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 会议文件(十九)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9年1月9日在郴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江 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8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市政府、市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新时代检察工作总要求,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在转型改革中取得新进步。
——服务大局更加精准。立足检察职能,制定实施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的“16条措施”,以高质量的检察服务助推郴州经济高质量发展,经验做法被《湖南日报》头版头条推介。
——法律监督更加有力。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等各类案件2.3万余件,同比上升7.05%,市检察院执法状况考评名列全省第一。
——司法公信力更加提升。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工作公众评价得分排名市直政法单位第一。
——队伍建设更有成效。61个集体和个人获省级以上表彰,桂东县检察院张秀娟被评为全国模范检察干部、CCTV中国(湖南)法治人物,郴州检察机关基层院建设经验获最高人民检察院推介。
一、以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为重心,助推郴州经济社会发展
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落实市委“三重”工作安排,联系帮扶重点项目、重点企业15个,协调解决星源智能、明大新炭材等企业发展难题26个。起诉妨害企业管理、扰乱市场秩序犯罪274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坚持“三个考虑”“四个避免”,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坚决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邀请民营企业家为检察干警授课,派出1名员额检察官到市工商联驻会挂职,组织青年检察官送法进企业,构建新型检企关系,提供检察法律服务。
服务保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依法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批准逮捕36人,起诉90人。坚持依法办案与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相结合,妥善办理“云联惠”“五行币”等重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突出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批准逮捕99人,起诉74人,切实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服务保障脱贫攻坚。参与扶贫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起诉14人。开展协助农民工讨薪讨债问题专项监督,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10人,支持农民工提起诉讼159件,帮助追讨农民工工资580余万元。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为62名因案致贫、因案返困的当事人发放救助金130万元。市、县两级检察院对口联系19个贫困村,结对帮扶800余户,助力脱贫摘帽。市检察院、汝城县检察院驻村帮扶工作队长杨林生、朱远明的扶贫事迹被中、省媒体报道。
服务保障污染防治。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107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7人。宜章、嘉禾等检察院依法办理谭晓军等人污染环境案,有力打击跨省非法倾倒有毒有害危险废物犯罪。资兴市检察院依法办理李灿等4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裁判被告人赔偿生态修复费97.27万元。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监督,督办整改污染隐患47个。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督促补植复绿8600亩,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二、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重点,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依法惩治严重刑事犯罪。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2440人,提起公诉4059人,同比分别上升5.4%和12.07%。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批准逮捕214人,起诉421人。积极参与扫黄打非、禁毒等专项斗争,批准逮捕“黄赌毒”犯罪681人,起诉958人。嘉禾、宜章、永兴等检察院起诉非法上访人员寻衅滋事犯罪9件17人,依法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批准逮捕245人,起诉345人。依法办理汝城县何波涛等12人故意杀人、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案,安仁县何锋等20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桂阳县谭阿平等37人涉嫌强迫交易案,资兴市刘洲等12人涉嫌组织卖淫案,取得“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震慑效果。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对涉黑涉恶案件依法监督立案44人,追加逮捕47人,追加起诉39人,监督执行财产刑69件,监督收监执行黑恶罪犯4名。落实“一案三查”“两个一律”要求,协同推进“破网打伞”,依法审查起诉郭建林等涉恶“保护伞”案件3件3人,坚决铲除黑恶犯罪滋生土壤。
切实做好职务犯罪检察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部署,建立完善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办法。受理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案件58件71人,提前介入35件,已提起公诉29件36人。办结转隶遗留案件62件76人。依法审查起诉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魏民洲,省纪委原正厅级干部李政科,娄底市政协原副主席肖扬,以及白广华、李石平、薛锋等一批本地有影响的职务犯罪大要案件,为夺取反腐败压倒性胜利贡献检察力量。
着力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坚决惩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起诉拐卖儿童、家庭暴力、校园暴力犯罪6人。坚持少捕慎诉,对涉嫌轻微犯罪且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依法不批准逮捕41人,附条件不起诉31人。嘉禾县检察院在办理高三学生肖某交通肇事案中,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肖某顺利考入湖南工业大学。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帮助4名遭受性侵的未成年女生重返校园。落实检察长兼任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制度,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积极化解矛盾纠纷。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开展“抓党建强基础化矛盾促和谐”活动,受理来信来访1371件,化解信访积案106件。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联合办理的曾苟仔信访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优秀案件。成立“12309”检察服务中心,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努力“让数据多走路,让群众少跑腿”。桂阳县检察院通过远程视频接访,成功办结一起当事人远在浙江的司法救助案件。深化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改革,设立12个律师工作站,98名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135件、代理申诉案件77件。
三、以维护司法公正为追求,强化诉讼活动监督
加强刑事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76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64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追加逮捕148人;对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加起诉311人。市检察院在办理何文彬等人贩卖毒品案中,一案追诉3人,3人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16件24人,已改判8件9人。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43件,提请省检察院抗诉2件,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6件9人,已改判2件6人,指定再审4件3人。
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纠正监管单位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237人次。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提出纠正意见247件,已纠正246件。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870次,提出检察建议351件,邀请特约检察员参与检察执法25次。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388件,已采纳262件。在全省率先开展试点,对30名服刑人员离监探亲、特许离监进行检察监督。对48名社区矫正人员提出收监执行检察建议,监督纠正的嘉禾县唐毅逃避监管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推介。
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办理各类民事行政检察案件1010件,同比增长50%。受理不服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23件,审查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56件,认真做好当事人息诉服判工作。对认为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件,法院采纳4件;提请抗诉12件。对审判程序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25件,法院采纳12件。办理执行监督案件174件,提出检察建议95件,法院采纳76件。办理督促履职案件510件,发出检察建议305件,行政机关采纳246件。安仁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检察法律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办法》,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加强自身司法办案监督。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坚持充分授权与强化监督相结合,评查各类案件1470件,发现纠正瑕疵问题244处,依法处置扣押冻结涉案财物25件,持续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6484条、法律文书3567份、重要案件信息581条,以司法公开促司法公正。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接待律师阅卷1103人次, 为律师免费刻录案卷材料光盘1426张。
四、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推进公益诉讼工作
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推进工作。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全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汇报,市委办、市政府办以及苏仙、桂东等7个县市区出台专门文件,支持公益诉讼工作。市检察院与市民政局、市文体广新局等部门会签协作意见,构建“双赢多赢共赢”监督格局。全市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627件,立案数排名全省第三,3个案件入选全省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
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案件136件,督促恢复被毁坏、污染的河道35千米,督促清理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3277吨。北湖区检察院组织开展“美丽乡村”检察行活动,督促推进乡村环境治理工作。市检察院办理的全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武汉创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倾倒危险废物案,被《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多家媒体报道。
突出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19件。资兴、永兴、安仁等检察院办理网络订餐公益诉讼案件157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临武县检察院针对部分学校食堂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的情形,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爆发后,市检察院及时组织开展疫苗安全检察监督,回应群众关切。
突出办理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案件。部署开展专项活动,办理国有财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532件,督促行政机关收回欠缴的国有土地出让金5.19亿元。联合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治理行动,督促追回误发冒领的低保金45.2万元。永兴县检察院依法监督骗取低保行为公益诉讼案,入选全省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北湖区、汝城县检察院立案办理8件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依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五、以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为保障,加强自身建设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举办“弘扬革命精神、传承红色基因”专题培训,组织“党员先锋”等身边的典型评选活动,加强党支部“五化”建设。邀请全国人大代表雷冬竹传达全国“两会”精神,学习贯彻宪法修正案,组织开展宪法日宣誓活动,坚定法治信仰。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一网两微三端”自媒体建设,发布检察新闻1100余篇,传递检察好声音。
加强业务素能建设。开展业务培训7期,组织岗位练兵3次,举办 “新时代检察业务讲堂”3期,培训干警2600余人次。4名干警在全国、全省检察业务竞赛中荣获“业务能手”称号。注重培育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建立青年干警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度,推荐6名干警参评全省检察业务专家。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全力支持、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的意见》,压实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监督。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持之以恒整治“四风”。开展“工作落实年”活动,深化作风建设。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开展廉政谈话284人次,提醒谈话68人次,对18名干警进行执纪问责。自觉接受省检察院党组对市检察院和安仁县检察院的政治巡视,对查摆问题即知即改、立行立改。
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坚持把重心放在基层,市检察院班子成员深入联系点蹲点调研39次,选派5名优秀党外干部到基层检察院挂职,夯实发展根基。推进远程视频接访、检察委员会子系统等信息化项目建设,全市检察机关涉密网络信息系统顺利通过验收。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市检察院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检察文化活动先进单位,汝城县检察院被评为全省读书风气最盛检察院,苏仙区检察院被评为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持续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遴选第二批员额检察官9名。健全办案组织,压实办案责任,市、县两级检察院入额领导干部办案2572件。落实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完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激发工作活力。积极推进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以“案件化”方式办结重大监督事项220件,增强法律监督的刚性约束。落实“两高”《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市、县两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38次,发表意见46案次,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合力打造法治共同体。
六、以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监督为根本,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方向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规定,向市委报告重点部署、重要活动、重大案件18次。
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强化宪法意识和人大意识,坚决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意见,推进全市公诉工作和公益诉讼工作创新发展。落实人大代表联系人制度,定期走访人大代表,协助办理代表建议2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检察人员法律职务30人次,2名员额检察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检察长、副检察长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主动向政协和政协委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邀请政协委员参加案件公开审查、听庭评议等办案活动149次。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22次,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拟不起诉、拟撤案案件35件。
各位代表,全市检察工作取得的发展进步,得益于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市政府、市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凝聚了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检察职能发挥不够平衡、充分,诉讼监督工作有待加强,公益诉讼等新增职能履行还有较大空间;二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系统性、协调性有待加强,综合配套改革有待进一步落实落地;三是检察工作与现代科技融合不够,科技强检有待进一步推进;四是检察干警能力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干警违纪违法现象仍有发生。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认真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全市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聚焦主责主业,加大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效,以更高站位服务郴州发展大局,以更实举措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以更大力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更严要求建设过硬检察队伍,努力实现全市检察工作全面平衡充分发展,为推动经济社会更实更好更加公平更加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坚定不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接受人大监督,确保检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砥砺前行。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坚决落实市委各项决策部署。树牢“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经常性联系,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加强检察宣传,深化司法公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坚定不移服务发展大局,努力营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贯彻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坚持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全面落实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提升服务质量和效果,努力使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成为良好发展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标志。
三是坚定不移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打击严重暴力、多发性侵财、涉毒、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严重刑事犯罪,促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郴州。聚焦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立足检察职能,依法严惩涉黑涉恶犯罪,深挖彻查“保护伞”,推动综合整治、源头治理,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是坚定不移强化法律监督,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优的“检察产品”。强化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刑事审判、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健全多元化监督格局,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完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提升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的能力。严格执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积极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惩治司法腐败,促进公平正义。
五是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工作运行机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实上级部署,加快推进内设机构改革。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更好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作用。深入贯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部署要求,加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依法办理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深化检察意见刚性化机制建设、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轻罪案件检察环节依法终结诉讼程序制度、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等改革措施,提升检察监督实效。
六是坚定不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进一步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加强专业化建设,提升办案能力。加强智慧检务建设,深入推进科技强检战略。加强检察文化建设,进一步增强检察人员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巩固全国文明单位创建成果,积极参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努力打造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新时代郴州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决议,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开创新时代郴州检察工作崭新局面,为加快“五个郴州”建设、打造湖南“新增长极”、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庆祝伟大祖国70华诞!
附件:有关用语说明
1.“16条措施”(第1页第15行):2018年5月,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提出16条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措施。主要内容是:切实增强服务和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服务和保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全力服务和保障“精准脱贫”攻坚战;全力服务和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健全落实服务和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的工作机制。
2.“三个考虑”(第2页第12行):检察机关在办案前要考虑到运用何种方式才不至于影响企业的形象声誉,办案中要考虑到使用何种手段才能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行,办案后要考虑到如何使企业尽可能挽回损失、走出困境。
3.“四个避免”(第2页第12行):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要避免影响企业资金流动,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影响企业形象信誉,避免影响招商引资环境。
4.“云联惠”重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第2页第19行):申时国、肖文平、李来斤等9名犯罪嫌疑人以在云联商城消费能获得消费金额100%的积分返还为幌子,推广“云联惠”的“消费全返”经营模式、发展线下代理和会员,截至2017年12月,“云联惠”共吸引680余万人加盟,涉案累计交易金额达3300亿余元。2018年6月,郴州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申时国、肖文平、李来斤等9人。
5.“五行币”重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第2页第20行):宋密秋以通过缴纳会员费赠送“五行币”和虚拟货币为幌子,发展下线会员,截至2017年10月,传销活动遍及全国,参与人数众多,涉案累计金额达17亿余元。2018年9月,郴州检察机关以宋密秋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6.国家司法救助(第3页第3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7.李灿等4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第3页第10行):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李灿、申翔、戴兴成、蒋杰元等4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未建设污染处理设施的情况下,非法贮存、拆解废弃铅蓄电池2900余吨,将拆解废弃铅蓄电池过程中产生的铅尘、电解液等有毒有害物质随意处置,对周边水域水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经湖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专家组评估,对资兴市秀流公园水域的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97.27万元。2018年4月23日,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在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将李灿等4人提起公诉的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9月7日,资兴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李灿等4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判决4人连带承担废酸污染水体环境修复费用97.27万元。
8.恢复性司法理念(第3页第12行):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案件时,根据案件情况,要求犯罪嫌疑人依法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修复环境、赔偿损失,切实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对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损害降低程度。
9.“一案三查”(第4页第7行):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10.“两个一律”(第4页第8行):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11.郭建林等3人涉恶“保护伞”案件(第4页第8行):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无业人员曹本群等人在临武县武水镇石桥村(属汾市派出所管辖)开设赌场进行聚众赌博,为得到派出所的关照,曹本群通过时任石桥村党支部书记文平军找到时任汾市派出所所长郭建林、辅警熊志新,让其在出警前通风报信,并承诺按天给予郭建林、文平军、熊志新等人好处。2018年4月8日、6月27日、8月3日,临武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熊志新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文平军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郭建林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枉法罪、贪污罪向临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9月14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决熊志新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8年9月14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决文平军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8年10月12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决郭建林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2.魏民洲案(第4页第14行):2018年4月23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魏民洲涉嫌受贿罪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其利用担任共青团陕西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商洛市委书记,中共陕西省委常委、秘书长,中共陕西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矿产开发、土地竞拍、工程承揽、融资贷款以及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9783324亿元。2018年11月20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魏民洲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3.李政科案(第4页第14行):2018年8月6日,根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政科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其利用担任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或单位在工程承揽、项目中标、案件处理、职务晋升及人事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494.045032万元、美元1万元。家庭财产尚有人民币1892.650709万元、美元28226元、港币541670无法说明来源。2018年12月20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政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14.肖扬案(第4页第15行):2018年8月30日,根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肖扬涉嫌受贿罪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其利用担任娄底市中心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作调动、职称评定、职务提拔、工程承揽、医疗器械销售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686.9248万元。2018年12月20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肖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15.“12309”检察服务中心(第5页第6行):12309检察服务中心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对外的智能化检察为民综合服务网络平台,通过12309网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和12309微信公众号四种渠道,向社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检察服务。
16.特约检察员(第6页第1行):为有效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的安全稳定和刑事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从卫生计生、安全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消防等部门聘请的、协助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场所就相关特定事项开展检察监督的人员。
17.唐毅逃避监管案(第6页第5行):2016年1月28日,在郴州监狱服刑罪犯唐毅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6月1日。2016年2月4日入矫后,2016年3月、4月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参加学习和劳动。2016年5月开始,由其表弟顶替接受社区矫正。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执行检察过程中,通过对比日常报到、集中学习及社区服务签到手册,收集对比指纹、调取相关监控视频等资料,发现唐毅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2018年3月14日,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向嘉禾县司法局提出罪犯唐毅在假释考验期间严重违反法律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应对假释罪犯唐毅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2018年5月3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唐毅假释的裁定,罪犯唐毅于当日被送至郴州监狱服刑。
18.公益诉讼(第6页第22行):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英雄烈士保护法,授权检察机关对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案件提起公益诉讼。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具体是指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领域的案件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不当履职的案件,经过诉前程序仍整改不到位的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
19.武汉创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倾倒危险废物案(第7页第12行):武汉创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受湖北省两家电子公司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因实验效果不佳无法处置,公司负责人黄文、曹德威通过中间人王早新、王建福联系到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曹盛有私自将危险废物倾倒在郴州市宜章县笆篱乡平原村、迎春镇长启村、山上村和临武县金江镇铁坑等地,导致上述危险废物埋藏点土壤镉、铅、铬、铜、镍、锌含量均超过国家标准。2017年12月25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将该公司及黄文等5人倾倒危险废物案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5月3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判,并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20.“一网两微三端” (第8页第13行):指郴州检察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官方微博,一点资讯、今日头条、企鹅媒体客户端。
21.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第9页第16行):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公益诉讼和执行监督等法律监督和司法办案中,对重大监督事项以案件方式规范办理的工作模式,严格依照线索受理、立案、调查核实、处理决定、督促落实、复议复核、结案归档等流程办理。旨在提高法律监督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通过办案把法律监督落到实处。
22.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第12页第19行):是指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承办。
23.轻罪案件检察环节依法终结诉讼制度(第13页第7行):检察机关对已依法查明犯罪事实、被告人认罪且通过社会影响风险评估能及时预判、发现和消除可能发生的负面情形的轻罪案件,在检察机关依法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该项制度旨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和效果,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消弥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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