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两院两长”联袂“亮剑”彰显扫黑除恶担当
时间:2019年3月26日,星期二
地点: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
目击:部分被害人家属及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市检察机关扫黑办相关人员、新闻媒体和其他群众50余人参加旁听

庭审现场
“现在开庭。”
3月26日8点30分,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陈莉明等10人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正式开庭审理。

市检察院检察长江涛作为第一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该案由市检察院检察长江涛作为第一公诉人,副检察长陈红卫作为第二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罗水平担任审判长。“两院两长”首次共同办理同一起涉恶犯罪集团案,彰显了郴州市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定决心和战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罗水平(中)担任审判长
检察机关指控恶势力犯罪集团
为全面准确指控犯罪,公诉人对全部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详细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认真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做好了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由于被告人多,犯罪事实多,为保障庭审质量效率,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陈莉明、李小猛、李亚运、曹志鹏、李崇、黄文虎与同案人曹海兵、黄河、李荣(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郴州市城区、永兴县境内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形成了以曹海兵为首要分子,陈莉明、李小猛、李亚运、曹志鹏、李崇、黄文虎等人为固定成员的犯罪集团,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害人许某的家属当庭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公诉人电子示证,回溯六起犯罪事实
庭审中,公诉人通过PPT电子示证方式,客观全面地回溯了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六起犯罪事实。

电子示证
2016年9月25日晚,曹海兵纠集被告人李亚运等人在永兴县某售楼部殴打与自己有纠纷的曹某。经鉴定,曹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陈莉明等人为索要赌场放贷的高额利息,在郴州市七星花园小区的停车场,持铁棍殴打刘某,报复其曾帮助郭某离开一事。经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陈莉明等10名被告人
同年11月9日,被告人陈莉明等人在永兴县柏林镇一家酒楼看见曾帮助郭某离开的许某,遂实施打击报复。其中,被告人李强持刀在许某背部砍了几刀,被告人陈莉明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朝许某左腰及左大腿捅刺。许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同年8月,被告人陈莉明伙同曹海兵等人将郭某从苏仙宾馆强行带至永兴县柏林镇某宾馆,将其非法拘禁在房间内44小时,直至郭某偿还部分欠款后才离开。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2016年8月23日晚,被告人李小猛等人在永兴县太和镇,持砍刀、钢管冲入双合市场某小卖部,殴打曹某以及前来劝架的另外两位无辜群众。
2013年7月4日晚,李毅(已判决)纠集被告人李贤等人找曹某实施报复,发现曹某乘坐的车辆后,驱车在永兴大道、龙山路等路段追赶、拦截。其间,李毅用气枪向曹某乘坐的车辆射击。
以案说法,深刻剖析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
第一公诉人江涛在发表公诉意见时,针对被告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这一性质作了深刻剖析。
从组织特征分析,本案以曹海兵为首,以被告人陈莉明等人为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故意实施多起犯罪活动。从社会危害性特征分析,被告人所实施的每一起犯罪事实中,都充斥着威胁、恐吓、殴打,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伤害,也给广大无辜群众带来了极度恐慌,严重扰乱了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从共同犯罪的行为特征分析,被告人纠集在一起,穿梭于郴州、永兴城区,在茶馆、酒店以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放高利贷为生,为索取赌债,实施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行为;为寻求刺激、壮大声势,不时“摆场子”斗殴、甚至逼迫公职人员作为赌债担保人。在暴力表现方式上,或是蜂拥而上的群殴、或是棍棒交加的威胁、或是持刀捅刺的伤害、甚至是疯狂持枪追杀。纵观全案,在10名被告人中,被告人陈莉明、李小猛、李亚运、曹志鹏、李崇、黄文虎等六名被告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

被告人认罪悔罪
根据《刑法》和相关刑事政策,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公诉人对10名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发表了量刑意见。
第一公诉人江涛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指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重要保障。本案的办理,既是对坚定不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贯彻执行,更是对去毒瘤、顺民心、合民意的强力彰显。司法机关作为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在扫黑除恶的“战争”中,职责使然、义不容辞、责无旁贷。
一审当庭宣判,彰显除恶务尽决心
10名辩护人在法庭上分别为被告人作了罪轻辩护。在最后陈述阶段,陈莉明等10名被告人均认罪悔罪,表示一定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回到亲人身边,对被害人许某的家属表示道歉,愿意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当天上午12时50分许,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法定程序,经过合议庭评议,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宣判。

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莉明等涉恶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法获利,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判处被告人陈莉明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罪,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强、李小猛、曹志鹏、李亚运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年、七年、五年;被告人李崇、曹星、黄文虎、李志龙、李贤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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